第1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就 Runcop Company Co., Ltd.(런콥컴퍼니 주식회사,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位置服务,规定公司与个人位置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以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1条之2(经营者的标示)
公司的商号、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 商号 | 런콥컴퍼니 주식회사(Runcop Company Co., Ltd.) |
|---|---|
| 代表人 | 박명현 |
| 地址 | 서울특별시 강남구 압구정로14길 33, 3층(신사동)(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狎鸥亭路14街33号3层(新沙洞)) |
| 电话号码 | 02-515-9031 |
| 电子邮件地址 | mspark@runcop.com |
第2条(条款以外的准则)
本条款未载明的事项,依照《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정보통신망 이용촉진 및 정보보호 등에 관한 법률)、《电信事业法》(전기통신사업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服务条款及隐私政策的规定。
第3条(服务内容)
① 公司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以下服务。
| 服务名称 | 内容 |
|---|---|
| 跑步记录的测量 | 测量用户的移动路线、距离、速度及海拔,将其作为记录保存并提供统计的服务。移动路线的坐标仅存储于用户的终端设备内,不会传送至公司的服务器 |
| 路线的地图显示 | 在用户本人的终端设备画面上,将所测量的移动路线显示于地图上的服务 |
② 公司不提供以当前位置为基准介绍附近门店或课程的功能、以当前位置为基准引导赛事路线的功能,以及向其他用户公开移动路线的功能。新提供上述功能时,公司将修订本条款,并重新征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同意。
第4条(服务使用费)
① 公司提供的位置服务免费。但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通信费用,依照用户所加入的移动通信运营商的政策另行收取。
② 公司新提供付费位置服务时,将事先公告其费用及支付方式。
第5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使用及提供)
① 公司拟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提供位置服务时,事先在本条款中载明后,征得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同意。
② 公司不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但新提供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指定的第三方进行提供的服务时,公司将事先向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告知接收方及提供目的,并另行征得同意。
③ 依照第2款但书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公司将接收方、提供日期时间及提供目的立即通知个人位置信息主体。
④ 除经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同意或属于《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第21条各项之一的情形外,公司不超出本条款载明的范围使用个人位置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位置信息。
第6条(个人位置信息的保留期限及销毁)
① 公司在提供位置服务所需的期间内保留个人位置信息。跑步记录中包含的移动路线坐标存储于用户的终端设备内,保留至用户删除该记录或注销会员时为止。公司的服务器中仅存储不含坐标的摘要值。
② 为确认实时位置而临时收集的位置信息,在相应服务提供完毕后立即销毁。
③ 公司依照《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第16条第2款,在位置信息系统中自动记录并保存可确认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事实的资料,该资料保管6个月。
第6条之2(个人位置信息的保留目的及保留期限)
公司保留个人位置信息的目的及期限如下。
| 保留目的 | 保留期限 |
|---|---|
| 为测量跑步记录而存储移动路线坐标(用户的终端设备内) | 至用户删除该记录或注销会员时为止 |
| 存储不含坐标的跑步记录摘要值(公司的服务器) | 至用户删除该记录或注销会员时为止 |
| 保管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 6个月 |
上表中确认资料的保管期限并非由法律法规规定,而是由公司确定并在本条款中载明的期限。《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第16条第2款要求在位置信息系统中自动记录并保存确认资料,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应在本条款中载明其保留依据及保留期限。
第7条(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权利)
①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随时向公司撤回对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的全部或部分同意。
②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随时要求公司暂时中止使用或提供个人位置信息。在此情形下,公司不拒绝该要求,并为此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
③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要求公司查阅或告知以下各项资料,相关资料存在错误的,可要求予以更正。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拒绝该要求。
1. 有关本人的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2. 本人的个人位置信息依照《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被提供给第三方的理由及内容
④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依照第1款撤回全部同意的,公司将毫不延迟地销毁所收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但撤回部分同意的,仅销毁所撤回部分的个人位置信息及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
⑤ 第1款至第3款的权利,可通过服务的设置页面或第10条所列的联系方式行使。此外,用户也可通过在终端设备的操作系统设置中解除位置权限的方式,停止个人位置信息的收集。
第8条(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① 公司不收集、使用或提供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位置信息。将来拟收集、使用或提供该等信息的,将依照《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第25条,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② 拟征得第1款的同意时,公司以儿童易于理解的形式及明确易懂的语言,向儿童及法定代理人告知本条款载明的事项。
③ 法定代理人可行使第7条规定的全部权利。即法定代理人可撤回全部或部分同意,可要求暂时中止使用或提供,并可要求查阅或告知位置信息使用·提供事实确认资料及要求更正错误。
④ 公司不将儿童的个人位置信息用于营销或广告目的。
第9条(为保护8周岁以下儿童等而使用位置信息)
① 属于以下各项之一的人(以下简称“8周岁以下儿童等”)的保护义务人,为保护8周岁以下儿童等的生命或身体而同意使用个人位置信息的,公司视为已取得本人的同意。
1. 8周岁以下的儿童
2. 被成年监护人
3. 属于《残疾人福利法》(장애인복지법)第2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精神障碍者,且属于《残疾人就业促进及职业康复法》(장애인고용촉진 및 직업재활법)第2条第2项规定的重度残疾人的人
② 拟依照第1款作出同意的保护义务人,应在书面同意书上附具证明其为保护义务人的书面文件,并提交给公司。
③ 保护义务人可行使8周岁以下儿童等作为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全部权利。
第10条(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的指定)
① 为妥善管理、保护位置信息,并顺畅处理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投诉,公司指定处于能够承担实质性责任之地位的人员为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并开展运营。
②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如下。
| 类别 | 内容 |
|---|---|
| 位置信息管理负责人 | 박명성 / 部长(부장) |
| 所属部门 | 经营管理组(경영관리팀) |
| 联系方式 | 010-2050-9031 |
| 电子邮件地址 | mspark@runcop.com |
第11条(损害赔偿)
① 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因公司违反《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第15条至第26条规定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可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在此情形下,公司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能免除责任。
② 公司就第1款的请求诚实地进行协商,协商未能达成的,依照第13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12条(免责)
① 因以下各项之一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位置服务的,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1. 发生自然灾害或与之相当的不可抗力状态的
2. 为提供位置服务而与公司签订服务合作合同的第三方故意妨碍服务的
3. 因个人位置信息主体的可归责事由导致服务使用出现障碍的
4. 除第1项至第3项以外的事由,且公司无故意或过失的
② 利用卫星导航装置测得的位置数值,可能因终端设备的性能、通信环境、周边建筑物及地形而产生误差。对于通常可能发生的范围内的误差,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因公司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不在此限。
③ 对于位置服务内容中非由公司直接制作的地图信息等的准确性,公司不作保证。
第13条(争议的调解及其他)
① 对于与位置信息有关的争议,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商或无法进行协商的,公司可依照《位置信息保护及利用等法》(위치정보의 보호 및 이용 등에 관한 법률)第28条向广播媒体通信委员会(방송미디어통신위원회)申请裁定。
② 对于与位置信息有关的争议,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协商或无法进行协商的,公司或个人位置信息主体可向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개인정보 보호법)第40条设立的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개인정보 분쟁조정위원회)申请调解。